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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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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厅局、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省直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精神,为了便于了解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

(一)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地、市、县(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二)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境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方税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四)报送时间到1995年3月10日为止,请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组织填写,及时报送。

附件: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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