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95)晋供联办便字第2号函收悉。经审核,外经贸部已以[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386号批复批准你社经营进出口业务,有关证件齐备,同意在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有关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请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确立专门进出口业务经营单位,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指定专人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