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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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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临汾、吕梁行署国家税务局:

省局元月十九日已以晋国税流发〔1995〕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75号“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各地执行,现再补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贯彻执行。

1、该《通知》所附《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税务专管员逐户填列,并由填报单位盖章 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上报地(市)税务局,由地(市)税务局分行业汇总,每一行业填列一份《月报汇总表》、《季报汇总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2、报表上报期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月报汇总表》、每月实行两次上报制。每月7日前,地(市)税务局要将上月《月报汇总表》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填写要求报送;每月15日前,无论《月报汇总表》与每月7日上报的情况是否有变更,也要按时将《月报汇总表》连同所附的《月报表》,报省局流转税处。《季报表》在季末次月20日前,由地(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将《季报汇总表》、《季报表》以及文字说明或情况分析报省局流转税处。

3、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把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情况作为考核各省、市工作的一坝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我省每月9日、20日以及每季给国家税务总局的上报时间,各地(市)税务局必须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上报制度。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市)流转税科工作的一项内容,为此各地(市)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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