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总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