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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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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8号《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工字〔1995〕8号


山西省财政厅、电力工业部:

根据山西省体改委晋经改字〔1992〕44号文件批复,将漳泽发电厂改组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将该厂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组后的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漳泽发电厂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兴建的电厂,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文件、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文件规定,股份公司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时,中央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9.1%。为简化手续,该股份公司的所得税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就地上交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该股份公司的国有股股利,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法规法(1992)87号“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办法》的通知”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全额上交中央金库。

四、该股份公司的其他财务问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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