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