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6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64号文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业以晋财预字〔1994〕190号、晋国税所发〔1994〕15号、晋地税所字〔1994〕22号转发各地在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