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转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税务代理的具体事宜省局将另行安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