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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查注销军队煤矿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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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1994〕106号)《关于清查注销军队煤矿营业执照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现就清查军队煤矿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规定“从1994年3月20日起,军队在山西省内原办所有煤焦生产经营企业的招牌、印信、执照、银行帐户、帐号及在铁路发煤焦户头等,一律注销”。鉴于此,各地税务局要按照军地双方签字的《关于山西省境内军队煤矿交接情况核实报告》所确定的企业名册,逐一进行清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逐个落实。企业名册各地可向当地军矿接收领导组稠工商部门了解。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军队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要按照《税务登记规程》的要求审核或收回税务登记等各类证件,收回发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对逾期不办理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并以公告形式注销税务登记证、发票等证件,以免引起民事、经济纠纷。

各地接通知后,要将清查工作与组织收入工作结合起来,合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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