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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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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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