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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式样的通知


晋国税明电〔1995〕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11
【字体:

各行署、市国税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发〔1995〕010号《关于下发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填列“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务必于三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式样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 国税外函发〔1995〕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各省级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口径,便于汇总,我们制定了“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式样,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及时填列上报。

附件: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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