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流一函〔199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有何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二、各地、市、县国税局在发放、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省局,由省局与有关印制企业统一联系,协商解决事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