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总局国税发〔199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省有关外调函的格式、内容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外地函调时,仍应按省局制定并已下发的外调函格式及内容进行调查。
二、我省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在复函时,应按照总局“复函”格式及发函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并答复。
三、有关骗税案件多发地区应以原山西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5〕第37号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确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