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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补贴、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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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征免界限不清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解释,仅限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已明确免税或不征税的补贴、津贴项目有:

1、国家发给有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2、中科院院士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独生子女补贴;

5、托儿补助费。

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免税项目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免税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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