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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2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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