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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5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山西省税务学校、大同培训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0号文《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省局将随后下发,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具体报表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于季末10日前汇总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于季末15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要随同报表一并上报。由于第一季度已临近结束,故经研究决定,从二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2、报表要严格按照文件所附报表的格式、栏目、大小填制,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增加栏目或减少栏目。需要增加的内容另附说明。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查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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