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