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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办理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税款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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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分)支行、省辖市属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税款的管理,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群众纳税,实现税收源泉控制,加快金融社会化服务进程,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全省各地工商银行部门可为国税部门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代征代缴税款业务的服务范围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的个体经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3、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4、在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均可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储蓄所申请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

二、开办代征代缴税款业务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业务须在县市工商银行与国家税务局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双方同意,须签定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见工商银行为税务部门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协议式样),税务机关为工商银行核发代征代缴税款证书,明确委托事宜及双方责任。

2、各地国税部门要与工商银行加强协作,帮助个体经营户申请服务,个体经营户向工商银行申请后,由工商银行统一报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开展代征代缴税款业务。

各地结合实际,也可指定个体经营户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储蓄所办理税款结算事宜。

3、对批准办理代缴税款的个体经营户,由国税机关登记造册,送达工商银行储蓄所,同时提供税金分户定额表和空白税票,由工商银行储蓄所逐户填开税收完税证,并使用税收缴款书按期划入国库,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4、个体经营户税款由工商银行代征代缴后,仍要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完税凭证可直接向储蓄所索取。

5、具体征管事宜,由各地国税局和工商银行协商办理。

三、几点要求:

1、认真理解开办代征代缴税款的意义,加强这项工作的宣传。

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开展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服务,对于个体经营户及时缴纳税款,减少现金流通,扩展金融社会化服务,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集方便纳税与及时收税为一体的社会活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工商银行和国税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个体经营户懂得这种服务的有利之处,主动申请代征代缴税款服务。

2、认真贯彻税收政策与储蓄政策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办理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税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工商银行与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税收和储蓄政策,既要坚持储蓄自愿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积极稳妥地组织推行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业务,各地可选择1-2个单位、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加快试点步伐,保证代征代缴业务的顺利开展。

3、明确分工,严格管理工商银行与国税部门要共同组织动员个体经营户申请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国税部门按时向工行代理网点提供应有资料。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代征代缴税款。同时要确定专人,严格管理税票,确保不出问题。建立健全代征代缴业务帐务核算手续及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将此项业务纳入储蓄业务管理体系,确保税款按时划解,帐务核算准确。

4、坚持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各地要开动脑筋,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有关制度,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推广,同时坚持报告制度,将工作中的新办法、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反馈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工商银行,以便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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