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1995〕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