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地区、临汾地区、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上报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将有关要求再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报表上报期仍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
,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于每月7日前电传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每月15日前,无论《月报表》数字是否有变更,也要按时将《月报表》(一式二份)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省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
,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于季末次月20日前,通过邮寄方式(一式二份)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填表要求仍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填列。
2、《月报表》《季报表》式样严格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所附表样大小规格制作,不得擅自变更。
3、本《通知》所附《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部表》各地(市)不填报,仅供省局报送国家局使用。
4、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市)流转税科工作的一项内容,希引起各地重视,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