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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7
【字体: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地区、临汾地区、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上报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将有关要求再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报表上报期仍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 ,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于每月7日前电传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每月15日前,无论《月报表》数字是否有变更,也要按时将《月报表》(一式二份)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省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 ,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于季末次月20日前,通过邮寄方式(一式二份)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填表要求仍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填列。

2、《月报表》《季报表》式样严格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所附表样大小规格制作,不得擅自变更。

3、本《通知》所附《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部表》各地(市)不填报,仅供省局报送国家局使用。

4、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市)流转税科工作的一项内容,希引起各地重视,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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