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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1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通知后,要将填写方法迅速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一般纳税人,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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