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