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1、各地(市)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务必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及省局晋国税流二发〔1995〕2号通知要求,在4月底之前完成认定工作。
2、各地(市)凡有涉及“通知”第二条 所规定情况的,售货(加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在5月20日前将售货(加工)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后报到省局,省局将负责与购货方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联系确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