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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三资企业使用交通运输货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03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据各地反映,三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一定数量的交通运输货票。鉴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划分国、地两局征收管理范围的情况,经省国、地两局协商,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暂按下列办法供应发票:

1、三资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确需使用交通运输货票发票时,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机关购领。

2、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普通发票管理。遇到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及时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解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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