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所提〔19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省局曾以“晋国税外发〔1995〕6号”文件转发各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