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