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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太钢尖山铁矿资源税税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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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太钢尖山铁矿的资源税税额己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太钢尖山铁矿的资源税税额,按一等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税税额16.5元/吨上浮20%,以原矿19.8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太钢尖山铁矿应纳的资源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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