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23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4〕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评比办法的通知”(国税征函〔1995〕4号)精神,省局将对各地、市,各直属单位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现将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比办法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考评内容和办法
(一)考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6种表和我省编制的《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1种表。具体考核内容为:报送报表的时间,报表的填报质量,报表的文字分析说明及查处的税务违法典型案例四项。
(二)考评办法:采取百分制的考评办法。
1、对报送报表时间的考评(满分15分)
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报送报表的满分为15分,晚报一天者扣2分,扣完15分为止。报送时间以当地邮局的邮戳为准。
2、对报表填报质量的考评(满分70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6钟表和省局编剧的1种表共7种表,每种表满分为10分共计70分。逻辑关系错误,每项扣2分;缺项、漏填、错填一项、每项各扣1分;每种表扣完10分为止。
3、对报表文字分析说明及典型案例的考评(满发15分)
按照省局要求按报表内容附有文字分析说明,满分为10分。不符合报表内容胡编乱造,根据情况酌情扣分,不附文字分析说明,扣10分。按照省局规定每个地、市、必须附报所属期内的税务违法案例,报送一个案例,满分5分,不报者扣5分。
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考评内容和办法
(一)对上报报表的考评(满分40分)
1、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限送表一、表二、表三的,满分10分。每一张表每晚报一天扣2分,报送空白表视同未报送。报表时间以当地邮局的邮戳为准。
2、表一、表二、表三按照编表说明的要求报送,满分30分。每差错一项扣2分,逻辑关系错一项扣5分,虚报数字的扣10――20分;报表脏、乱、数字不清楚的扣3分。
(二)对上报案例的考评(满分30分)
1、各地、市及各直属单位每半年至少向省局报送二个案例,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0日以前和12月20日以前,满分10分。每个案例每晚报一天扣1分,少报一个案例扣4分,多报一个案例加4分(报送的案例不符合《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的不加分)。
2、案例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七项的要求编报,满分15分。不按要求报送,每少一项扣3分,对上报案例质量较高,对所涉及问题研究深透,提出的意见和措施对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参鉴意义或者所报案例被省局采用的,每一个案例加5分,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纳编入情况反映、简报、汇编等,另加5分。
3、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五项规定应及时报送省局的案例,满分5分,应报而未报的,发现一个扣2分。
(三)对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制度、办法、情况反映的考评(满分30分)
1、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及我省实际,要求各地在报送报表的同时,每半年向省局报送稽查工作计划和稽查工作总结,满分8分。每一项晚报一天扣1分。
2、各地每半年至少向省局报送二份有价值的情况反映,报送时间为6月20日以前和12月20日以前,满分8分。未按时报送的扣2分,少报一个扣4分。
3、各地应及时将本单位制定的稽查工作制度、办法上报省局、满分7分,凡应报而未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
4、报送的上述材料要保证质量,满分7分。上报的材料质量比较高,对全省稽查工作具有普遍参鉴意义或好的建议和意见,被省局采纳的加5分。
三、其他临时性报表、报告的考评为20分,各地如不按省局要求上报的,将酌情扣分。
各地接文后,应认真遵照执行。省局将对上述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省。年终将根据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上报情况分别计分,评选出优质快报先进单位和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执行先进单位并分别予以奖励。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