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和广西水电工程局承包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砂石骨料生产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27号请示,省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6号文批复在案。文件下发后,你局又反映所报情况发生了变化,现根据你局关于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砂石骨料征税问题的补充说明,经研究,对该问题予以重新明确:
1、对水电四局按合同要求为万管局生产的半成品,应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增值税。
2、对广西水电局受万管局委托将半成品石料加工成成品石料收取的加工费,应按实际收取的加工费征收增值税。
3、对万管局将委托广西局加工的成品石料收回后再销售给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使用的,应按增值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希你局按以上批复执行,原晋国税流一发〔1995〕6号文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