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省局业以晋国税进发〔1995〕17号通知转发各地执行在案。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市、县税务机关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的发函和复函情况,省局决定实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外地发函时,应主送对方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同时,省外的应抄送对方省级主管退税机关,省内的应抄送对方地、市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
二、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除应对发函外调情况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管理外,还必须及时登记“出口退税函调情况登记表”,并由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按月汇总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我省各级县以上征收机关在复函时,必须同时抄报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应逐笔登记“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登记表”,并按月汇总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省局直属分局在复函时,应直接按月汇总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应将上年度和本年度已经发生的函调情况补充登入“出口退税函调情况登记表”一并汇总上报。
五、“出口退税函调情况登记表”和“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各地、市主管退税机关自行印制。
附:
出口退税函调情况登记表(略)
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登记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