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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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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支(分)行、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1994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旧的财务制度规定一律废止。

二、关于三项费用列支管理问题。

(一)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购置的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设施费用,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中心支行信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计入成本。

(二)信用社为了保证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对确属危房的营业用用需要改造、翻修时,经批准,其费用计入修理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中心支行信合管理部门审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农行审批。

(三)为了防止钞币运送过程中被抢被盗案件的发生,确保信用社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作用社按现行规定购置的运钞车,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农行批准,计入安全防卫费。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钞车的管理,保证专车专用。

信用社经批准在成本中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但不得提取折旧。

(四)报批程序。对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规范,既有经济能力,又能保证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信用社,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经批准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当地执行,其中所附申请表要经各级国税机关和信合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对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坚持勤俭办社的原则,编制计划,报经批准后购置。购建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国税局、县联社批准;3万元以上(含3万元)7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中心支行信合管理部门批准;7万元以上(含7万元)报省国税局,省农行批准。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调换一律报省国税局,省农行批准。报批程序及申请表同第二条规定。

四、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的各项资金(基金),凡与统一财务制度有抵触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一律不得统筹。

违犯上述规定,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可参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农村信用社购建维修财产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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