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5月5日 国税函发〔1995〕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