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总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 国税发〔199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