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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稽查分局建立后稽查范围、业务管理、税款缴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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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我省国税系统“三定”方案,税务稽查机构已基本建立,为使税务稽查工作有序地开展,现就稽查分局的稽查范围、业务管理、税款缴库、稽查报告制度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稽查范围和工作内容各稽查分局主要稽查涉及同级和上级预算收入的纳税人的税收事项,具体稽查范围是:省稽查分局主要稽查省级预算收入以上企业,重点稽查税源大户。省辖市稽查分局主要稽查市级预算收入以上企业,重点稽查市直分局管户;地区稽查分局主要稽查地级预算收入以上企业或授权稽查本辖区重点税源大户。县(市)区稽查分局负责县所辖管户企业的稽查。经主管税务机关授权专案稽查其它税务事项以及基层征管质量。稽查分局主要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监督、日常稽查、专案和执法稽查等。

综合监督:主要负责对稽查系统查证的案件进行审核、监督;并负责对稽查税款的会、统核算工作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日常稽查:主要负责日常税收稽核、检查和重点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以及漏管户的核查等。

专案和执法稽查:主要负责对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转办或领导批转交办等案件进行查处;对偷、逃、骗、避税大案要案进行查处,授权稽查其他税务事项,以及对下级税务机关、基层税收征管质量进行专项稽查等。对构成犯罪的大案要案,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二、业务管理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内设及直属机构工作职责范围》的通知”(晋国税办发〔1995〕17号)精神,各级稽查分局主要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条例、规定。办法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对下级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稽查分局组建后,为便于尽快开展工作,在省局有关制度、规程、办法未下达前,各地可运用现有的税务稽查办法、制度、规定以及各种帐、表、单、证等文书。

对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如考核、奖惩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办理税务案件纪律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等,各地可在组建稽查分局的同时,尽快制定,以规范稽查人员行为,使稽查工作有序进行。

三、税款的征收与缴库

(一)税款征收。为保证稽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稽查分局执行税务稽查时,一律采用“带票征收,就地入库”的办法。即稽查结束,填写税务稽查报告书后,当即填开税收缴款书,送交企业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包括罚款、滞纳金)划转手续。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稽查税款的,稽查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缴,银行应积极予以配合,对纳税人帐款不足,一次缴清稽查税款确有困难的,稽查分局填写“税务稽查报告书”时,要在稽查单位处理意见栏鉴注分次缴纳税款的意见,由被查单位所在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负责开票征收,监督入库。

(二)税款缴库。组建各级稽查分局后,存在着跨地区稽查问题,县、市(区)国库、国库征收处对盖有省、地(市)或其它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征税专用章 的税收缴款书时,一律视同当地国税局税票,办理税款入库,划转手续。

(三)税款的预算级次。无论哪一级稽查分局稽查出的税款,其预算级次均保持不变。即仍执行省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税款征收及收入对帐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税计发〔1993〕第55号)中的预算管理规定,原属于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各级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共享收入及按固定比例分成的,仍作为共享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四)税票流转。对跨地区稽查,税票各联次的用途及流转程序分别为: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 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 后退被查单位所在县市国税局;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 后退被查单位送稽查分局;第六联(存根)填发机关(即稽查机关)留存,稽查人员据以缴销税票。

(五)税款的核算。市级、县市级稽查分局要配备专职税收会计,设置帐簿,开设帐页,对稽查税款的应征、征收、解缴、提退进行全面核算。会计核算的范围为国库收纳的稽查税款。

四、税务稽查报告各级稽查分局在稽查结束后,要认真如实地填写“税务稽查报告书”,报告书暂按现行表式填写,但必须具有基本情况、检查内容、违章 事实、处罚依据、补征税款情况记载(包括税种、票号、税款)等内容,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稽查情况。报告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被查单位;第二联、第三联交被查单位所在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作为税收会计登记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第四联填发机关留存。

对分次清缴稽查税款的,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每收到一笔补征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都要在“税务稽查报告书”中进行如实记载。

为便于跨地区稽查业务监督,向原稽查机关反馈稽查税款补征信息,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在补征上级稽查分局稽查税款后,要在“税务稽查报告书”中进行全面记载,并加盖县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及经办人员章 戳,将“税务稽查报告书”传真至上级稽查机关。

各级税务稽查分局要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定期编制有关税务稽查统计表,由征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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