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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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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同,省局各直属分局(加发到税务所):

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搞好全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选好试点单位。每个地、市要选择一个县(市)级局作为全方位征管改革试点单位。

二、建立规范的申报服务大厅。各试点单位必须建立申报服务大厅,并要加强同银行部门的联系,尽可能同银行合署办公。申报服务大厅,可根据条件新建或利用现有的办全公场所进行改造。

三、规范税务文书,统一征管资料。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税务文书,统一征管资料,各试点单位在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的同时,在95年内要按照省局要求,规范税务文书和征管业务流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纳税程序。

四、省局将组织力量开发统一的征管业务软件,各地不再开发新的大型软件,目前已使用的以微机开票为主体的小型软件可继续使用,逐步完善。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与省局联系,增进信息反馈,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实现征管现代化。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势在必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转变旧的观念,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坚定的改革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地带领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做好理论宣传,使广大税务干部对征管改革增强紧迫感,提高积极性。

使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积极稳妥,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取得最后成功。

请各地将征管改革方案和试点单位尽快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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