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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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