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