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