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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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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6月12日 国税函发〔1995〕31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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