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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涉外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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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税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新税制和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通过调查,省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建立健全涉外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始终是征收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既是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又是税务机关执行政策、进行纳税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按规定认真建档。

本规定下达后,原(90)晋税外字第60号文同时废止。对现有纳税人征管资料的建档工作,应于1995年底前完成,省局将适时对基层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处反映,以利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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