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文后,
一要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政治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并要从“特大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常鸣。
二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狠抓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要认真组织协查,一旦发现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大案件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