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忻州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5〕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17
【字体:

忻州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5〕30号(总第163号)《关于地区物资贸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向购销双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论是单独收取,还是自行销售收取,均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