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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0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 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5〕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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