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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与涉外税收业务有关的文件应让涉外税部门阅知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4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工商税制改革统一了流转税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省国税局,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文件由流转税一处、流转税二处下达,各地、市接文后多只批转对口部门流转税科阅办,而涉外税科或其他兼管涉外税业务的科(室)并不知情,因而影响了新税制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及时落实到位,制约了涉外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这种情况,今后各地、市接到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文件及所有与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文件之后,必须及时使涉外税科或兼管涉外税业务的科(室)阅知,以保证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及时的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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