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税局,各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支(分)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农行信合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