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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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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在审核申报退税资料时,严格把关,按规定要求办理。今后,各出口企业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报关出口实际离境的,要单独进行申报退税。为全面掌握情况,请各出口企业将上半年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报关出口的业务统计后,于8月底前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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