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