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