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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10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出口企业和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审批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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