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稀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出口企业和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审批出口退税时严格按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