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1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以便了解掌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